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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鱼APP业主在微信群“吐槽”装修公司引官司
发布时间:2023-12-23 19:14:59

  本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何卫萍)业主对装修公司的装修流程、装修材料、质量不满意,可以在微信群里“一吐为快”吗?公司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业主赔偿道歉、恢复名誉吗?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修公司主张业主侵害名誉权,要求业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对业主是否侵害公司名誉权进行分析并作出判决。

  深圳某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经营托管合同》和《代购代建委托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将两套房屋交给深圳某公司托管,房屋须按照深圳某公司要求的客房标准装修,并由深圳某公司代建李某两套房的硬装和软装。在装boyu sports修过程中,李某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装修材料与合同严重不符等问题,多次向深圳某公司提出自己的意见。后深圳某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认为装修的流程、材料的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但李某自装修开始之日起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导致工期不断延误,并阻挠施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保留追究李某违约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李某因此先后在“一号业主群”和“二号业主群”两个微信群发布:“警惕!警惕!再警惕!邻居们,我与深圳某公司签了酒店托管上大当啦!希望大家别步我后尘!”深圳某公司认为李某的上述言论引发小区其他成员对公司及公司名下经营酒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公司的信赖,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犯深圳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律师费,通过业主微信群公开澄清、公开登报的方式,为深圳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李某则认为自己是以存在的事实为依据,将自身受害事实向熟悉、友好的邻居寻求援助,因深圳某公司存在欺骗、违约行为,希望邻居们不再遭受到类似遭遇而作出有益和必要的提醒,发表对公众有利的建议,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没有违法。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李某在微信群聊中明确指出深圳某公司令其上当,“上当”即有受深圳某公司欺骗、上了深圳某公司圈套的意思,而双方之间实际因为合同履行引发争议,产生纠纷。深圳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是否对李某造成损害,李某应通过法律途径理智维权,不应由李某单方对外作出评判,李某的不当言论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使深圳某公司的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李某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深圳某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李某应停止侵权,深圳某公司要求李某通过微信在两个业主群向深圳某公司赔礼道歉,为深圳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符合《民法典》第1000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犯深圳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在两个业主群向深圳某公司赔礼道歉,为深圳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其实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名誉权。公司的名誉权关乎社会对公司和企业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社会评价,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应当谨言慎行,言行不得违背法律、道德和公序良俗。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